第一部分 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现在职人员 33 名,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设置内设机构 5 个。
1、综合保障部
(一)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等职责。
(二)负责办案装备及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政府采购等职能。
(三)负责本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负责本院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承担本院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等职能。
2、政治部
(一)负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职能。
(二)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司法警察配合本院业务部门履行职责等职能。
3、刑事检察部
(一)负责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职能。
(二)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职能。出席公诉案件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刑事特别程序赋予公诉部门的审查、监督职责;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职能。
(三)负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包括减刑、假释案件的出庭)、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性权益予以保障等职能。
4、民事行政检察部
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案件;按照高检院部署,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怠与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以及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办理跟进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移送职能机关(部门)查处等职能。
5、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一)负责案件受理、审查、流转和结案审核;负责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织并参与办案质量评查;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的管理;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管理;负责电子卷宗制作和使用管理等职能。
(二)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
(三)负责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负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8年收入决算表
三、2018年支出决算表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23.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23.88万元,占比100%;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805.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6.01万元,占比61.6%;项目支出309.03万元,占比38.4%。
三、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支出合计805.04万元,2017年支出合计为781.1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23.85万元,增加原因为:去年单位技侦大楼受暴风雨侵袭,之后进行了修缮维护。
基本支出496.0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支出125.94万元,津贴补贴支出129.36万元,绩效工资支出50.8万元,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9.1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16.5万元,其他工资支出38.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48万元,办公费支出26.75万元,维修费支出2万元,培训费支出1.34万元,劳务费支出10万元,其他交通费支出1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6万元。
项目支出309.03万元,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技侦大楼修缮维护等支出。
四、关于“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9.5万元,完成预算的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无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9.5万元,占83%,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2万元未支出。
五、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49万元,比2017年增加11.2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之前县级保障时没有计算工会经费,等一些资金项目存在缺口。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之前配发车辆,手续不全,已经封存;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5.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度, 我院无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我单位指县级财政保障收入。
三、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